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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电发[2013]135号)

杭电发[2013]135

关于下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预算绩效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

现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预算  绩效管理  通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13年7月10印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各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浙江省省级教育部门预算单位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资金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评价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预算绩效管理对象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重点是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建立以“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预算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有机结合。

第四条  学校建立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监督、研究本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部、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总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负责。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经费,包括业务经费和项目经费。业务经费是指各学院和部门的日常运行经费及业务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包括学科建设经费、教学改革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人才建设经费、基础建设以及大修专项等上级拨款经费,以及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经费。预算绩效管理的重点为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浙江省财政厅或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指定的绩效评价项目。评价资金涵盖该项目配套资金。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六条  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绩效内容是经费使用学院(部门)或项目承办学院(部门)根据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对所使用业务经费或申报项目完成后将要达到的产出和成效进行总体性描述。绩效指标是对绩效内容进行指标化分解,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具体指标由经费分管职能部门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负责编制。绩效指标主要采用数值、比例等定量指标表述,难以用定量指标反映或仅用定量指标反映不全的,可用评语式定性指标表述。

第七条  审核绩效目标。发展规划处负责对预算项目实施依据的充分性、目标合理性及可行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资金预算的准确性等几方面进行审核。

第八条  绩效目标的上报:经审核的预算绩效目标报学校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根据经费的来源,纳入学校预算或申报上级的项目,由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四章  预算绩效跟踪

第九条  发展规划处根据绩效目标和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组织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实施进程和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监控与分析。

第十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严重偏离时,或发现无绩效以及低于预期绩效的项目,应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及时向学校报告,取消或调整预算安排,收回项目结余资金,确保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按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预算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采取经费使用部门自评、学校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项目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考评。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方法有。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在具体实施评价时,可同时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按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对于学院及部门的业务经费,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即根据学院或部门上一年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的预算经费。对于项目经费,以项目建设期为周期实施,即在项目实施前对绩效目标进行评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绩效跟踪,进行事中评价,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申报与确定:

1、计划财务处负责填报本年度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计划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的绩效评价时间安排,通过浙江省教育厅遴选部分自评项目后统一报浙江省财政厅。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根据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绩效自评通知,组织各项目单位实施自评。

2、发展规划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被评项目所属单位实施评价,合理制定绩效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撰写评价报告。项目所属单位进行自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自评材料,并按浙江省财政厅规定格式撰写评价报告。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绩效陈述清晰明确;文字简明、分析准确,反映问题具体清楚;结论客观,形式多样,所提建议合理可行。评价报告经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由发展规划处负责报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反馈整改。发展规划处组织对评价报告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项目实际绩效、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反馈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归档存查。项目评价结束后,发展规划处负责及时将评价报告、实施方案、评价通知书等资料归档存查。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接受绩效评价的单位要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展规划处。

第十九条  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计划财务处要及时调整和优化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预算绩效奖惩机制。学校逐步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的机制,促进“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经费支出管理机制的形成。

对于业务经费,根据上一年度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的预算经费,考核合格的学院或部门将获得当年的全额预算经费。对于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来确定项目的排位次序,排位次序前15%的项目,学校将视项目建设发展需要,通过给予配套经费、项目所属单位该类项目的优先申报权等形式,给予一定的激励;排位次序后15%的项目,学校将通过取消配套经费、取消或减少所属单位该类项目的申报权等形式,予以处罚。

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停拨后续项目经费;对绩效评价合格,年度预算执行率低于85%的,第二年按90%下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1、经考评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将项目剩余的经费收回学校。若经费已使用完,则暂停以后该类项目的申报资格,并以简报的方式在校内予以通报;

2、未经批准私自改变经费支出内容口径及签字审批程序,将先冻结经费,待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内容口径及审批程序进行账务调整后视具体情况方可使用,并以简报的方式在校内予以通报;

3、未经批准私自将经费挪作他用,将立即停拨经费,采取相应措施对被挪用的经费进行追缴,视情节严重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并以简报的方式在校内予以通报;

4、涉及违反其他财务管理规定的,同时按其他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5、对于考评结果优秀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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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5]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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