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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单位:

我省自2008年推行省级公务卡制度改革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管理风险、规范公务支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现就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具体结算时,支付管理系统将锁定结算方式为“转账”,预算单位将不能选择“现金”结算方式。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格式见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确认后作为结报审核依据,财务人员方可通过“授权支付申请录入”模块转账录入。

二、公务卡公务消费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和交易凭条(银联小票)等原始凭证,单位财务人员须通过“个人公务卡支出报销”模块录入。

三、定期、不定期地通报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公务卡使用情况。重点通报:一是报销申请人使用公务卡结算,而单位未通过“个人公务卡支出报销”模块的录入情况。二是在具备刷卡条件商户进行公务消费而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即报销申请人以公务卡之外的银行卡支付或使用现金支付。

四、未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报送《预算单位公务支出刷卡消费量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填写单位其他账户的公务支出公务卡消费金额。

五、本通知自201471日起施行。

  

附件:1.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2.预算单位公务支出刷卡消费量统计表

 2014611105531348.doc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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