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 17号),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1)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横向科研项目提倡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尚未办理公务卡的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如需办理各项公务开支的,学校将于 2014年 6 月 16 日和2014年 6 月 18 日(9:00—15:00)组织工商银行再次上门专门办理公务卡,望各位老师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行政楼一楼办事大厅及时办理,逾期还未办理的将影响后续报销。
三、发生的公务支出,凡列入《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公务支出,从7月1日开始实行公务卡结算(之前发生的上述范围内的公务支出请务必在7月1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否则逾期将无法受理)。
四、公务卡报销时,经办人须提供发票和刷卡交易凭证(银联小票)等原始凭证,按规定及时办理报账还款手续,如未及时报账,超过还款免息期限产生的银行利息由经办人自己承担。
五、特殊情况下如果未取得或不慎遗失刷卡交易凭证(银联小票),持卡人须提供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公务**,计财处查询核实后进行报销,并将此说明作为凭证附件。
六、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
1、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金额较大的需采取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3、已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采购确认书认定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的支出;
4、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5、强制结算目录范围以外的支出。
七、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附件3),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确认经济业务真实性后,由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
八、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情况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现金
借款业务。
附件:1.《关于实施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15号)
201461694511847.doc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个人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17号)201461694651870.doc
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
20146169470164.doc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