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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二级学院(分校)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教计[2000)131号
浙财行字[2000]33号
1999年以来,我省部分普通高校经批准举办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相对独立办学,财务独立核算,按民办机制运作的二级学院(分校)。为规范和加强二级学院(分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二级学院(分校)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依法设立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1.按《高等教育法》、《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成立二级学院(分校)的批复,组建董事会,制订董事会章程和学院(分校)的办学章程,及时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事业法人登记证。
2.凭事业法人登记证和办学许可证等有效文件按隶属关系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手续,设立二级学院(分校)财务。
3.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聘用报所属普通高校财务部门备案,或由所属普通高校委派。暂时不具备会计机构的,委托普通高校财务部门代理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但不得与普通高校混合设置会计帐簿。
4.按照《会计法》,参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补充规定,制订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报同级教育部门备案。规范财务行为,依法对办学中的经济业务事项和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明晰产权关系,加强资产管理。
5.为真实反映举办者对二级学院(分校)的投入和二级学院(分校)在办学过程中积累的资产,应实行分别登记建帐,在"净资产"类会计科目中增设"实收资产"科目。科目贷方发生额反映举办者对二级学院(分校)的投入,借方发生额反映二级学院(分校)清算后退还举办者的投入,贷方余额反映举办者对二级学院 (分校)的累计投入。按投入单位或个人设明细帐。"事业基金"科目只核算二级学院(分校)在办学过程中积累的资产。不使用"固定基金"科目。在"资产"类科目中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科目的备抵科目。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6.通过办学取得的收入和接受捐赠投资形成的校舍、场地、设备等均属二级学院(分校)办学积累的资产,不得作为举办者投资。以二级学院(分校)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并以办学收入归还贷款的,所形成的资产均为二级学院(分校)积累的资产;由举办者贷款投入并由举办者自行还贷的,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作为举办者对二级学院(分校)的投入。
7.接受所属普通高校作为投资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校产,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该部分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暂时租赁举办高校的土地、校产,应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年限和租赁费用。以上两种形式,二级学院(分校)和普通高校均要办理财务会计手续,并在相关帐表中体现。
8.所有的财产均应入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9.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或担保。办学过程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10.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系,明确二级学院(分校)财务管理体制、院(校)长、财务部门、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经费筹措、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日常财务工作由院(校)长负责,财务部门在院(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工作。
11.建立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收入支出预算,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公用经费开支标准,落实一定建设规模所需的经费,经董事会批准后报所属高校和省财务厅、省教育厅备案。
12.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成本主要包括各类人员工资福利,经常性公用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购置低值易耗品、材料、修缮费等)、固定资产折旧等。按照配比原则,增设相关会计科目,真实反映教学科研活动成果。
13.严格执行《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由二级学院(分校)自主确定并报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在招生前向社会公布执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专用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经核准支取的经费纳入二级学院(分校)财务统一管理。制定收退学费的具体规定,对中途退学、出国、开除等中断学业的学
生,应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核退相应费用。
14.加强各类支出的预算管理和控制。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安排各项支出。规范举办者的收支行为。借用所属普通高校的土地、校产,聘请普通高校的教师,接受后勤服务机构的服务等,应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逐项与有关普通高校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财务部门按合约合理结算并支付费用。
四、加强监督指导。
15.二级学院(分校)按月向所属普通高校上交月度会计报表,会计年度终了一月内提交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月报、年度决算报告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年度决算报告同时报财务部门备案。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O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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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8]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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