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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1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
(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
(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
(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第四条 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对国家科技项目配套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国拨经费的三分之一。具体配套资金待国家立项后,视国拨经费数额和省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实施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重要度确定。国家要求配套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一般由市县财政科技经费配套或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条 对要求省科技厅出具经费配套承诺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浙江省财政资金承诺配套审批表》(见附件1),经审核后,对确需配套的项目向科技部出具配套证明。

第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财政配套计划,每年分两批由各市科技行政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申报。第一批截止6月底,第二批截止10月底。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财政配套项目时,应填写“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每个项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科技部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科技项目批文(附项目(课题)名单);
(二)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子课题应同时提供总课题任务(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三)经费下达文件(通知)和拨款凭证。总课题项目应当提供经费下达文件和财政资金拨款凭证,并注明由省外单位承担子课题情况和经费配置情况;子课题应提供总课题承担单位开具的拨款证明和经费拨款凭证;

第八条 省科技厅每年根据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配套经费预算和需配套的国拨经费总额比例,提出省级财政经费配套计划。

第九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课题)无关的开支。省级财政经费给予配套的项目,在配套经费确定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省级财政配套经费支出预算表》(见附件3),报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对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的国家科技项目列入省科技计划,并按国家有关办法进行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不与项目依托单位另签项目合同,以国家有关部门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的计划任务(合同)书为据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向科技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管理按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执行。验收材料在提交科技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浙科发计〔2003〕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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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2]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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