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财[2013]329号
关于印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非教学****收入、
捐赠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
现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非教学****收入、捐赠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收入 捐赠收入 分配 通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非教学****收入、
捐赠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有效利用学校办学资源,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各单位非教学****收入、捐赠收入的利益分配关系,在贯彻执行教育服务类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非教学****收入是指教辅单位、机关部门等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办学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各种****所取得的收入。捐赠收入是指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赞助的用于学校建设与发展以及师生奖助等,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的收入。
二、各单位取得的非教学****收入,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项确定分成比例”的原则进行分配。留成部分按照“谁创收谁使用、以收定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私设二级财务账户和“小金库”。
三、各单位因开展有偿社会服务涉及的收费事项,必须事先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并由计划财务处按照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向浙江省物价部门进行报批或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禁私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其他乱收费行为。一旦发现违规收费的,全部收入上缴学校,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单位开展****取得收入时,必须按照上级及学校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具由财政或税收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严禁使用加盖部门印章的白条等非正式收据收费,以及不开收据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现金等方式隐瞒收入。
五、各类****收入如需上缴上级部门或为上级部门代收的,须出具相关文件证明并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
六、学校废旧物资处理收入、各种商业折扣收入等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不再进行分配。
七、非教学****收入的分配
(一)教学服务收入的分配
教学服务收入包括学院和相关部处组织或代管的****报名费收入,以及出具在校学习成绩证明、学历和学位证明收入,考试证、学生证补办的工本费等收入。
项目 | 学校 | 有关部处 | 备注 |
****(务)费、 报名费 | 10% | 90% | 1、指除学校规定以外的各类社会考试。 2、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外语等级考试等主要面向校内学生的考试,学校不收取管理费。 |
出国成绩单、 学生证工本费等 | 80% | 20% | 包括出具往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成绩证明、学历和学位证明;查询、办理档案资料等费用;考试证、学生证补办等工本费收入 |
(二)后勤服务与资产租赁收入的分配
后勤服务与资产租赁收入包括学校对外物业服务、校医院对外服务、外来车辆管理、场馆对外服务以及固定资产出租等服务收入。
项目 | 学校 | 有关部处 | 备注 |
对外物业管理收入 | 90% | 10% | 学校与使用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中已明确收入分成比例的,按协议(或合同)办理。 |
校医院社会服务收入 | 20% | 80% |
学生活动中心、公用会议室、报告厅等场馆对外服务收入 | 20% | 80% | 有关部处分成开支包括用于场馆日常维护、器材维修与维护、场馆清洁、安保等支出与酬劳。 |
体育场馆对外服务收入 | 15% | 85% | 有关部处分成开支包括用于体育维持费、场馆日常维护、清洁、安保等支出与酬劳 |
教室临时出借(出租)收入 | 90% | 10% | 不包括固定资产出租。 |
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 95% | 5% | 有关部处分成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管理支出。 |
外来车辆进校停车收入 | 40% | 60% | 有关部处收入分成的50%作为有关部处发展基金 |
治安管理费收入 | 50% | 50% |
(三)行政、教辅服务收入的分配
行政、教辅服务收入包括学校文印费、查询、检索费、版面费以及标书成本收入、违约金与各类赔偿费收入、计划外上机(网)收入、各类代理服务费收入等。
项目 | 学校 | 有关部处 | 备注 |
对外提供的文印收入 | 80% | 20% | |
档案查询、检索服务收入 | 20% | 80% | |
版面费收入 | 20% | 80% | |
标书成本收入 | 50% | 50% | 有关部处分成开支主要用于发放给评标、决标工作及参与人员的劳务费。 |
违约金与各类赔偿费收入 | 90% | 10% | |
计划外上机(网)收入 | 80% | 20% | |
网络端口使用费 | 90% | 10% | |
各类代理服务费收入 | 5% | 95% | 1、指各部门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之外,为校外单位在校内提供的延伸代理服务。 2、分配总额不包括按规定上缴上级委托相关主管部门部分。 |
八、捐赠、赞助收入的分配
(一)教辅单位、相关部处(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会除外)争取的无指定用途的捐赠、赞助,相应财政配比资金的80%给予教辅单位或相关部门作为其事业发展基金,其中10%可用于人员奖励;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赞助,相应财政配比资金的20%给予教辅单位或相关部处作为其事业发展基金,其中10%可用于人员奖励。
(二)每年实到捐赠收入的10%用于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专项业务经费。
九、上述所有对外****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在分配前列支。
十、各部处分成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本单位预算经费不足。以****分成收入支付相关人员支出(学校不再发放加班费)等的,凡达到税法规定纳税标准的,除学校依法代扣代缴外,纳税人有义务自行申报纳税。
十一、****收入分配审批程序
教辅、机关及直属单位收入分配每半年结算一次,由所在部门填制对外服务收入分配表,经计划财务处核实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杭州电子科技大学非教学****收入、捐赠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杭电财[2009]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