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划财务处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联系我们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学校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杭电财[2015]54号)

 

杭电财[2015]54

 

关于印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

现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15320印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精神,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杭州市城区(含所属各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须填写《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附表2)。 教职工出差,由其所在学院、部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审批;学院正职负责人出差,由学院正职负责人互签;部处、直属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校级领导出差,分别由学校书记或校长审批,书记和校长实行相互审批;科研及专项经费开支的差旅费,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费负责人本人出差的,由分管该项经费的学院负责人或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学校执行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详见附表1,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使用行政经费的差旅标准以行政级别为准,其他经费则以职称为准。行政经费指学院、机关业务经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管理规定

(一)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并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工作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项目

等级及

标准

 

职务职称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院士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位

头等舱位

凭据报销

校级领导、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位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位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备注: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管理规定

(一)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学校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其中院士出差不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为800/天,校领导、具高级职称者及其余人员出差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三)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的单间或标准间住宿。高级职称、处级领导干部及以上人员可以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四)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管理规定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三)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公布的浙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四)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五)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九条  公杂费管理规定

(一)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地铁、机场大巴)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三)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十三条  出差不鼓励自驾,但确因科研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自驾出差的,报销过路过桥费及适量的汽油费。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确因工作需要或情况特殊的,需书面说明事由,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因涉密事由出差超标的,经军工处或保密办审核后予以报销。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十七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回派出单位所在地(生活基础所在地)出差,凭出差审批单等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同时本次出差期间的驻外补贴不予扣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九条  学生出差,用学校预算经费开支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教职工标准,其它按教职工标准的1/3补助;用科研经费开支的,经课题负责人批准,可按教职工标准补助。

第二十条  学校汽车驾驶员驾车出差所涉各类补贴、费用(含过桥费、过路费等),按学校车队相关规定办理,并通过学校车队报销,用车单位不予支付。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差旅活动负责;各单位负责人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杭电财[2006]176号)、《关于杭州电子技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杭电财[2007]75号)、《关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杭电财[2007]19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住宿费、公杂费及伙食补助费差旅标准

 

单位:元

住宿费

校级领导、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出差目的地

单间或标准间标准(元)

其余人员               出差目的地

单间或标准间标准(元)

北京、上海、海南、**、青海、深圳

500

北京、上海、海南、**、青海、深圳

350

浙江、广东、江苏、厦门、青岛、大连

490

浙江、广东、江苏、厦门、青岛、大连、新疆

340

新疆、辽宁、福建、山东、河南、重庆、云南、湖北、山西

480

辽宁、福建、山东、河南、重庆、云南、广西、甘肃、宁夏、湖南

330

广西、甘肃、宁夏、江西、四川、贵州

470

湖北、江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天津

320

内蒙古、陕西、安徽

460

山西、安徽、河北、吉林、黑龙江

310

湖南、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

450

伙食

补助费

省外

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元(**、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

省内

包干使用,每人每天100

公杂费

省外

包干使用,每人每天80元。

省内

有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注:院士出差不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为800/天。

 

 

附表2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工作部门

 

 

 

 

职务/职称

 

 

 

出差地点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日至     

拟乘坐的

交通工具

 

审批人

 

 

 

 

 

 

     

填表人:                        日期:

 

注:1、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2、审批权限:一般教职工,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学院负责人,由学院正职互签;部门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校级领导由学校书记校长审批,书记校长实行相互审批;科研及专项经费开支的差旅费,由经费负责人审批,经费负责人本人,由分管该项经费的学院负责人或所属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附表3

差旅费报销流程见“业务流程”或“下载专区”

 

 

浏览量:2493
[2015-04-13] [关闭]
地址:杭州市杭州经济开发区白杨街道2号大街1158号 邮编:310018 电话查号:86915114
Copyright © 2017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计划财务处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