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省直公发[2018] 19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经请示省直房委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家庭无房且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三、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每年提取一次。
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繳存时限缩短为3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五、高层次人才认定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协调会会议纪要》([2018]2号)和《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杭委人办[2015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杭州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6日